(二) 聚落保存論述中的保存概念
聚落保存論述的思想根源主要來自美國城鎮風貌運動、倡導式規劃(advocacy planning)、以及參與式設計等基進式都市規劃與都市設計傳統。這支保存論述的主要領導人是台大建築與城鄉研究所(以下簡稱城鄉所)的教授夏鑄九,他企圖擴大歷史保存的定義,使之能與進步的社會運動結合。在文建會於1992年五月舉辦的一個歷史保存研討會中,夏鑄九首先在保存界提出一個最根本的問題:「為誰保存?為何保存?」他認為官方對「歷史保存」的定義完全忽略了保存最重要的一個面向,那就是:如何能夠保存在地社區居民的集體記憶以及社會關係。
在此同時,夏鑄九和他在城鄉所領導的研究團隊也在個為文建會研擬的政策報告書《古市街與傳統聚落保存方式之研究》中發展出聚落保存的概念。這個概念的提出,主要用意在於擴大歷史保存的對象,從單棟紀念性建築的保存擴展至包括了「城鎮、村落、天際線、街區、鄰里、街道與街景、建築物、以及零星片斷元素的保存」(Attoe 1979; 夏鑄九、林鍫、顏亮一 1992),因為這些地景的元素承載了社區民眾的集體記憶,但是卻不在《文資法》現有架構的定義與保護範圍內。接著,夏鑄九更進一步在1994年一月主辦了一個名為「文化資產、歷史保存、與民眾參與」的全國性研討會,在會中宣告聚落保存的理念,同時佐以台灣本地的社區保存的實驗性案例以及日本及歐美的相關案例的比較分析。在這次會議之後,社區保存的概念得到保存界很大的迴響,也因此歷史保存與社區參與的結合成為90年代一個主要的保存的論述。
聚落保存論述試圖根本地重構80年代建立起來的古蹟定義與保存概念。它和文資法的前提最主要的不同在於它主張除了建築物要保存之外,社區居民的生活方式與社會關係也應一併被保存下來。聚落保存論述認為國家的保存政策只看到了建築物,卻完全忽略建築物對在地居民的社會意義。相對地,聚落保存論述認為「空間跟社會是一起看待的。這個社區絶不只是一個實質的、地理範圍上的社區,而是一些人,他們已經有了自覺,懂得去爭取他們的權利。如此的保存,其實是在保存原有的社會關係」(漢聲 1995)。在這個以社區文化為保存對象前提下,聚落保存的目標不在於「凍結」傳統聚落的意象,而是要替在地社區(尤其是鄉村社區)找尋經濟、社會與文化另類的發展出路。正如同樣推動社區保存的城鄉所教授劉可強所強調的:「我們的目的,是把歷史保存或社區保存納入社區發展…保存因此是一種手法,一種工具,用來達成社區發展的目的」(同前引文:44)。
而在實際的執行上,聚落保存倡議者認為在地居民的參與乃是一個保存計劃是否能夠成功的關鍵因素。他們認為許多過去的環境之所以具有好的美學品質是因為該環境是隨著居民的生活需求而成長的。相反地,現代主義建築與規劃的那種由上而下的規劃方式往往忽略了在地居民實際的社會性需求,對於既有生活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因此,聚落保存在執行上應該以居民為營造的主體。誠如劉可強所說的:「當你參與的越多,事情就能辦得越好…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現在看傳統民俗空間,會這麼感動…它是慢慢長出來的;它跟我們的生活、文化、一代代的習俗連在一起,是一個沒有專業者參與的結果,這就是我們在乎的品質」(同前:43)。
最後,聚落保存論述認為社區取向的歷史保存計劃會是社區動員一個有效的工具,特別是在與工業化與現代化過程脫落的鄉村地區。夏鑄九(夏鑄九 1995)說明了這個想法:「歷史保存之推動,或許其希望在於:必須將其視做一種具社會建設取向的地域性計畫」。保存計畫事實上關係著地域社會的動員,因為以下原因:
1.保存計畫可以做為地方政府的地域計畫,連結上地方經濟之復甦、地方文化之認同、地域歷史之詮釋…2.保存計畫的參與過程是環境教育的機會,也是地方主體性建構的主動過程…3.保存計畫可以作為民間自主性社團的動員團結網路,與市民社會浮現的歷史計畫(同前引文)。
綜合上述各點來看,聚落保存的實踐事實上已經接近都市社會運動的一種。其最終的目標是要藉由社區歷史保存的議題讓在地社區得以追求經濟、政治、與文化上自主,以草根動員的方式來抵抗國家機構、開發商等摧毀在地文化與社會關係的巨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