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三

第三章、台灣歷史保存論述的建構與重構 (之五)

                                            傳統環境作為在地文化遺產

() 面臨挑戰的國族遺產

1982年歷史保存被制度化之後,國家充份管控了歷史保存的社會意義。然而就在同時,台灣社會也發生重大的政治轉變,國家越來越不能以高壓的手段來控制社會,特別是在解嚴前後。因此,歷史保存政策的推動與執行在80年代實際上遭遇了許多的挑戰。這些挑戰主要來自三方面,包括了建築學界對古蹟選擇的質疑、保存與開發的對立、以及文化旅遊的興起。首先,在文資法制定之後,早期的保存推動者仍不斷地給予國家壓力,要求國家將擴大歷史保存的歷史視野,將某些被排除的歷史建築放回去。他()們認為現行文資法對於古蹟的認定只限於歷史的尖峰成就,對大部份人並無太大意義;文資法應擴大對古蹟的界定,將常民建築也列入指定的範圍,包括了日本殖民時期的建築物與原住民的建築物(葉乃齊 1993)。於是,在建築學界的推動下,內政部在1995年核定魯凱族傳統聚落好茶舊社為二級古蹟。這是原住民歷史地景首次被官方認定為國家古蹟。此外,在1990年之後,為數眾多的日本殖民時期建築也分別被指定為二級或三級古蹟。以台北市為例,日治時期的二級古蹟有公會堂 (即今通稱之中山堂),三級古蹟則包括了台灣教育會舘、台北水道水源地、台北銀行、勸業銀行舊廈、第三女高、前美國大使館、北投温浴場、西門紅樓、台灣總督府交通局鐵道部等。

國族遺產概念面臨的一個更大挑戰乃是在地居民對於古蹟指定的反對,而這個現象主要是台灣快速的經濟發展所導致的。台灣從七○年代開始,藉由外銷導向的政策從國際市場取得了大量資本剩餘,而這些資本剩餘在島內被轉化為土地資本,造成了房地產價格的持續上揚,結果城市空間成了一個經由地產交換與營建開發的「投機城市」(夏鑄九 1995)。由於私有古蹟之指定會對房地產開發造成限制,因而引發古蹟所有權人的反彈(夏鑄九 1995)。在一個由經濟發展掛帥的國家,古蹟保存無疑是與之完全牴觸的,這也顯露了國家經濟政策與文化政策的自相予盾。在這個情況下,古蹟保存計畫執行往往困難重重,特別是大規模的歷史聚落保存。在某些極端的例子,像是北斗尊安宮與三峽民權街,政府甚至因為古蹟所有人的強力反對,竟然不願以更細緻的手法去處理問題,反而解除了古蹟的指定。

另一個對國家對古蹟定義的挑戰來自文化旅遊的興起。在60年代與70年代,對於鄉土地景的讚頌往往是源自少數知識份子對自身文化認同的需求,然而到了80年代中期以後,隨著都市化程度的提高與都市化範圍的擴張,一般的都市居民也開始四處尋找過去的前工業化地景作為觀光的地點。這個趨勢對歷史保存的推動是有正面效果,然而由於兩個原因,使得它和國家遺產的規範是矛盾的。一是因為文化旅遊的地點往往包括了大規模的歷史街區,也因此牽涉了私有產權的問題,文資法建立的保存制度不足以處理這樣的問題。二是國家古蹟往往強調過去與現在之間的連續性,並帶有提醒觀者某種政治責任的意味;然而文化旅遊遊客想要看的是一個去除政治史的、被美化的歷史環境,這個歷史環境反而是和現實生活斷裂的(Johnson 1994),而傳統環境作為國族遺產的概念無法回應這種文化旅遊的需求。[1]這也是為什麼一些沒有被指定為古蹟的地點,像是九份與淡水老街,反而在80年代末期開始成為熱門的觀光點。

正是在這個新的歷史時勢之中,90年代誕生了兩個新的保存論述,一個持基進式規劃立場的「聚落保存論述」,另一個是持自由主義立場的「社區總體營造」論述。相對於國族遺產的官方論述,這兩者都強調歷史環境是社區共同遺產的概念,它們也都在某個程度上試圖越過國族文化認同的問題,而且它們也都強調文化或地景的保存應該建立在一個由下而上的過程。但是它們在基本前提上有著很大的不同。以下我將分別討論這兩個論述的發展,以及它們各自如何影響了90年代台灣的保存政策。


[1] 根據1987年一項對參觀古蹟遊客的調查,主動為了認識古蹟而來的只占了38.8%,其餘皆是為了則是為了旅程的安排與好奇心使然(史聯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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