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組國族主義者都宣稱他們是為一個「真正的」國家發言,並且自認夠格得到他們底「國族-國家」集團的認可。他們的差異只是:台灣所需要的國家機器,是依中國國族來定義還是依台灣國族來定義(江士林 1997: 82-83)。
我在上一章曾提及歷史保存被現代國族國家作為一種建構國家領土與民族傳統「想像」與「認知」的工具,因此國族遺產乃是建構國族不可或缺的象徵性地景,而它們所代表的意義通常也都跨越了地方,成為象徵國族文化或國族歷史的紀念物。歷史保存的功能在這個脈絡下是把過去的傳統召喚出來,以界定現代國族國家的地理範圍以及國民的基本共識與身份認同。在這個分析視野下,本章要討論的主題是:放在全球在地化的過程中來看,台灣的歷史保存論述與國族建構有何關連?更具體地來講,本章試圖理解戰後台灣歷史保存論述形成的過程與原因、它如何成為國家的制度、它在國族身分認同(中國人 vs. 台灣人)的文化論述爭議中所扮演的角色。在此有兩個概念可能需要先加以簡單說明,一是「論述」(discourse),二是「國族建構」。
在論述這個概念的使用上,我援引傅柯「知識考古學」的觀點,將其視為「一個社會團體根據某些成規以將其意義傳播確立於社會中,並為其他團體所認識、交會的過程」(王德威 1993)。傅柯認為,論述的建構乃是統治者進行社會控制所行使的重要手段,藉由知識的建立,事物被分類並被精確地管理。英國地理學家鄧肯(James Duncan, 1993)則進一步將論述的概念連結到文化地景的討論,認為地景同時也是論述構成的社會文化過程中的組成要素;地景不只是統治者支配性論述一種再現方式,它也是論述建構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在這個意義下,台灣歷史保存的想法、制度與保存的對象方式,都可能是依循某些論述形而運作的。
至於國族建構的概念,則受到近期對國族國家研究成果的啟發(Anderson, Hobabawn, Tilly)。一般人往往視國族國家的存在為理所當然的,也將國家視為世界組成的基本單位。但是從歷史的考察看來,國族國家乃是十八世紀在歐洲被發明的產物,是一種組織人群的新的制度。江士林(1997)便指出例如像「國語」這般重要的國族國家制度,十八世紀前在如今被意大利、西班牙、英國與法國所統治的領土中並不存在,能講所謂意大文、西班牙文、英格蘭語與法蘭西語的人口只佔少數。換句話說,作為這些國族國家國民的觀念在當時還不存在。要讓人民「覺得」自己是某一國人、屬於某一個民族,則需要以論述建構一種想像的身分,而這需要從歷史中去撿選適當的事件,以創造一種國族起源的神話。這個過程幾乎是現代國族國家建立不可或缺的,例如中華民族作為一種想像的身分,便是晚清知識界藉由「黃帝」神話所鍛製的 (沈松僑, 1997)。
基於以上對「論述」與「國族建構」認識的前提下,在本章我將以台灣歷史保存的政策為切入點,探究不同保存論述的建構過程及其背後的理論前提,以及這些保存論述如何和官方文化論述接軌並被收編為國家文化制度的一部份。我選擇三個象徵性的官方政策作為探討核心:1982年公布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1994年推動的《社區總體營造》(以下簡稱《社造》)、以及2005年第八次修正後的《文資法》(以下簡稱《新版文資法》),藉以說明台灣歷史保存論述與政策的形成與轉化,是和台灣與全球文化經濟在不同的銜接方式下所建構的「地方感」有直接的關係。《文資法》所反映的是國家機構在1970年代第一波台灣國際身份危機發生時企圖為台灣找尋國族定位的努力,在這個法規的運作中,「中國」被視為歷史與地理的想像領域;《社造》與《新版文資法》中的保存論述則總結了國家機構在1990年代面臨國際政經關係重組時所採用的各種新文化策略。在後二者的運作中,新的國族想像則建立在台灣多元的地方歷史文化保存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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