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1日 星期四

第三章、台灣歷史保存論述的建構與重構 (之四)

() 國族認同的危機與歷史保存的制度化
歷史保存的制度化和台灣在1970年末的國族認同危機有很大的關連。1970年末期,由於聯合國承認北京政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權,台灣在國際社會上幾乎被完全地孤立起來。這樣的外交孤立對國民黨政權同時造成了外在與內在的危機。就外在而言,由於失去了聯合國的外交支持,國民黨失去了它在國際社會上的政治正當性。對內而言,既然國民黨不再是中國的合法政權,它得以在台灣執政的政治正當性,也就是「反共復國」的政治論述,就失去了基礎。面對這種內外雙重危機,國民政府的回應是同時在經濟與文化領域發展出相互支持的策略,以便繼續維持其統治權。在經濟上,國民黨政府以開放自由市場、推動出口的經濟政策來重建與國際社會的關連(Gold 1986)。而在文化上,國民黨政府則是逐步地將以中國為中心的文化論述架構調整為以台灣為中心的文化論述架構(Chun 1996)。在這個新文化論述的原則下,國民黨開始以「本土化」為號召來收編本地政治異議份子的政治運動。這個「本土化」運動最具象徵性的行動則是李登輝被蔣經國指定為他的接班人。
在這個歷史脈絡下,國家機構開始鼓勵台灣在地傳統文化的研究與其在文化形式上的再現,這也提供了鄉土主義學者與藝術家發聲的空間。僅管如此,仍有兩個禁忌是鄉土主義學者與藝術家不能碰觸的:一是台灣在政治或文化上的獨立,二是社會主義。為了防止這兩種思想的散佈,國家仍然對人文領域與社會科學界進行嚴格的管制(Winckler 1994)。有趣的是,歷史保存運動雖然是台灣鄉土文化運動中一個重要分支,但是相對於其他文化領域它獲得較自由的發展空間。這主要是因為歷史保存論述並沒有把台灣建築視為一個完全獨立於中國建築的文化造物,而且保存論述也未曾彰顯任何社會主義的思想。換句話說,由於歷史保存運動並沒有對國家「本土化」的文化政策構成任何挑戰,它得以在國家對文化論述強力干預之下仍有所發展。
在早期的歷史保存論述中,所謂的「在地文化」或「本土文化」,是用來對照「西方文化」或是「現代化」的。僅管這些保存倡議者強調台灣為中心的文化史觀,然而他們並沒有否認中國文化對台灣文化的影響。例如林衡道主導下的省文獻會,便將建構「從唐山到台灣」的集體記憶視為鄉土建築保存的主要任務(葉乃齊 ,未刊稿)。即使像李乾朗這樣宣稱台灣建築史的獨立性,他仍然認為台灣建築文化應被視為大中國建築傳統中的一個重要分支。換句話說,早期的歷史保存論述背後所要建立的地方自我意象乃是和「西方」相對照的,而非和「中國」來對比。正因為這樣的文化史觀和當時國民黨政府的文化論述不相衝突,因此以台灣在地建築為宗的歷史保存運動得以在公共論述上取得正當性。保存運動得以發展的另外一個原因是,建築學在當時的台灣被視為類似土木工程一般的應用科學,因此當文學、社會學、政治學等人文社會學科遭受國家在論述上的管制時,建築學科反而享有較大的言論自由。既然大部份的歷史保存倡議者都是建築學者,她/他們反而得以在國家的公共文化論述中發展相對完整的鄉土建築文化論述,同時在國家機構內掌握一定的發言權(Johnson 1994)。正因為上述原因,歷史保存論述在國家「本土化」的文化論述之下開始被國家整合為文化政策的一部份。
1978年宣佈實施的《十二項文化建設》之中,政府首次明確宣告將成立執掌歷史保存的相關機構。1981年政府在行政院下面成立了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來總管文化事務,同時指派文化人類學者陳奇祿為首任主任委員。次年,行政院通過了《文化資產保存法》,將文化資產界定為考古遺址、古蹟、古物、民俗藝術與自然景觀五大類。其中的古蹟一項界定了歷史保存的定義與認定標準。1984年政府公告了文化資產保存法細則。自此,歷史保存被制度化了,而歷史環境作為國族遺產(national heritage)的觀念也正式在台灣誕生。大部份的歷史保存推動者都參與了這部法案的制定過程。對她/他們來說,歷史保存的制度化可以說是具體化了她/他們的主要理想,這些理想包括了:政府對台灣在地建築的尊重、保存與研究傳統營造環境專職機構的設立以及保護歷史環境法令的制定。然而,從國家的角度來看,以歷史事件之視覺再現來界定國族的集體記憶才是歷史保存事業最重要的任務。這可從國家對古蹟的選擇來考察。
在文建會出版的《台閩地區古蹟巡禮》的序言中,文建會主委陳奇祿(1985)是這樣來說明「歷史保存」的社會意義:
中國人開發臺灣的歷史雖然只有數百年,但是經過早期閩粵移民的努力經營,將中國文化深深地根植在這個島上,因而也建造了很多足以代表中國式樣的建築這些建築在過去發揮了教忠教孝、保家衛國的任務。要瞭解臺灣文化的根,透過這些古蹟可以獲得最深刻的引證。同時也可以看到幾百年來臺灣歷史發展的脈絡。
這段文字充分地表達了官方對歷史保存的理解:歷史環境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們見證了台灣與中國大陸在過去數百年來的文化連結。若我們更進一步檢驗政府所指定的國家古蹟,那麼上述意圖就更加明顯。正如強生(Marshal Johnson, 1994)所指出的,在政府於1985年以前所指定的十八個一級古蹟(意即最有歷史價值的古蹟),無論是寺廟、陵墓、城牆、或是宅邸,都彰顯了一個特定的歷史敘事:那就是,台灣人民在過去四百年來一直是臣服於中國的。舉例來說,在這些古蹟之中,有些是和台灣人幫助清廷鎮壓台灣內部反叛的歷史事件有關(像是王德祿墓與金廣福),有些則是強調在台漢人對外國軍事入侵的抵禦(例如億載金城、安平古堡、西台古堡、與海門天險)。換句話說,政府指定這些歷史地點為一級古蹟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從歷史事件來證明台灣人民自明代以來,不管在文化上或身份認同上,一直都是中國的一部份。相反地,凡是有礙這套官方歷史敍事的歷史事件不是被放入另一個論述架構就是被刻意遺忘。例如原住民的文化就不被列入古蹟之中,而以文化園區的方式來定義,企圖在一個觀光客可及的地點展示各族原住民建築(例如山地文化園區)。此外,紀錄了日本殖民時代信仰方式的神社被大量拆除。而其他挑戰了中國認同的歷史事件(例如二二八事件),則完全沒有任何相對應的遺跡被國家指定為古蹟。
總結來說,台灣歷史保存的制度化可以說是兩股作用力結合而產生的結果。一是知識份子發展出來的台灣在地建築文化保存運動,二是國家面臨國族認同危機而發展出來的「本土化」政策。國家於1970年代末期開始以「本土化」的新文化論述來緩和台灣本地的政治與文化異議運動,由建築界與其他文化領域共同催生的歷史保存運動則與國家政策相結合。對於保存運動而言,國家體制是實踐保存的工作的重要力量。而對國家而言,歷史保存則是用來建構國族集體記憶的重要手段。這兩股力量在意識型態上的共同前提乃是強調台灣在地文化歷史對於台灣人文化認同建構的重要性。然而,一旦國家主導了古蹟的指定、選擇、與詮釋權時,傳統環境就成了國族的遺產,而歷史保存就成了國家用來重寫國族歷史、重繪國族地理疆界的工具。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