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

第七章、歷史保存與社會正義 (之二)

二、烏托邦、都市規劃與公共利益
要討論台灣的都市規劃專業,還得從西方現代都市規劃的知識論根源談起,畢竟戰後台灣的學院論述大半來自西方世界。知識論在此意指探討知識的理論,它關切以下諸問題:誰能理解知識?什麼是知識得以建立的正當性基礎?哪些事物可視為可靠的知識來源(Harding, 1987: 3)?而就都市規劃這個特定領域而言,其核心的知識論問題乃是:我們如何獲得知識?我們如何達致真理、確定性或可靠的行動基礎(Sandercock, 1998: 58)?簡而言之,規劃知識(與實踐)是仰賴何種對知識的看法而被認可為一種科學知識?藉由這樣的反思,或許我們可以在現今的脈絡下重新界定問題、提出理論,走出都市規劃理論作為一種科學知識所面臨的正當性危機。
西方現代主義規劃理論受到烏托邦主義(utopianism)深刻的影響,而烏托邦主義依其形態又可分為「空間的烏托邦主義」與「時間的烏托邦主義」兩種,前者重視烏托邦最終的空間型式,後者則強調建立烏托邦的社會過程(Harvey, 2000)。空間的烏托邦主義可以聖西蒙(Comte de Saint-Simon)、傅利葉(Charles Fourier)、歐文(Robert Owen 等人的思想作為代表。面對十九世紀初期都市工業化所造成的種種空間與社會惡果,他們試圖以科學的方法打造理想的城市,從而建立理想的社會。這種規劃的知識論主導了二十世紀主流的實質空間規劃論述,而由法國建築師柯比意(Le Corbusier)以及其他建築現代主義運動大將所提出的 CIAM Congrès Internationalux d’Architecture Moderne)宣言則可說是這種思想的終極體現。例如柯比意就曾提出用推土機把整個巴黎鏟平的建議,因為唯有如此才能建立他心目中充滿空氣、陽光與綠地的烏托邦。
而時間的烏托邦主義則由「理性全盤規劃」(rational comprehensive planning)理論所承繼。理性全盤規劃論者相信藉由科學方法的調查,再依據調查結果進行社會改造工程,將可形成理想社會。這個論述在戰後的歐美福利國家取得了支配性的地位,在這樣的知識論基礎上,以費路第(Andreas Faludi, 1973)為主的學者借用了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語言例如系統分析(system analysis)等,發展出規劃的程序性理論(procedure theory)。程序性理論顧名思義就是不問目的,只要求確保操作程序合理與手段完整的一種規劃方法。換句話說,它的烏托邦是建立在以理性科學導引的社會過程中。
然而,無論是空間烏托邦主義或者時間烏托邦主義的規劃方法,都建立在幾個知識論基礎,亦即:理性、全盤性、科學方法、國家主導以及規劃者有能力知道什麼才算是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Sandercock, 1998: 62)。事實上,公共利益乃是近代規劃理論與實務上一個極重要,卻又模糊曖昧、難以界定的概念。許多公共政策的決策者及都市規劃者都深信公共利益是維持社會正義與社會正常運作的基礎,但對於公共利益的定義在不同規劃理論中又多有不同:公共利益指涉的或是生活的基本權利(如空間的烏托邦主義者)、或是都市實質環境的建立(如城市美化運動)、或是有效率的都市管理及合理的資源分配(如好政府運動)、又或是由上而下界定出的社會整體利益(如全盤理性規劃) (吳綱立,1998);其定義雖隨著時代演進而有不同,但是它們都預設一種「普遍性公共利益」的存在。規劃師先構想了一個建立在公共利益原則之上的烏托邦,然後再藉由將其在空間中物質化或在時間中建立社會機制來改造現有的城市、完成其構想的烏托邦。都市規劃是將城市打造成烏托邦的工具,而國家機器則被假設為中立、無偏頗立場的施行者,來執行這個工具(Sandercock, 1998: 87-88)。然而公共利益這個概念本身卻引發了一些更根本的問題,包括:普遍性公共利益在社會中是否存在?規劃者真的是公共利益的知識權威嗎?規劃者界定的公共利益一定是客觀而中立的嗎?這些對公共利益概念的質疑不是在學院中被提出的,而是在都市社會運動中所浮現的。
19501960年代,正是「理性全盤規劃」論述主導了美國規劃學院內外的時期。然而這個制度性的霸權到了1970年代同時遭到了來自都市學者與規劃專業界的挑戰。左翼的都市學者像是柯斯特(Manuel Castells, 1977)和哈維(David Harvey, 1978)直斥主流規劃往往以公共利益為名,實則常淪為土地炒作的幫凶。而在規劃領域內部,大衛朵夫(Paul Davidoff) 主張的「辯護式規劃」(Advocacy Planning)則提出社區動員、由下而上的規劃實踐方式。他認為所謂公共利益常常只是反映了白人中產階級的利益,而其他的社會團體例如黑人或窮人的利益則不被主流的都市規劃者所考慮。因此,他主張規劃師應該代表這些弱勢團體在國家決策機構內進行折衝,爭取他們被主流規劃所漠視的利益。辯護式規劃的主要目的是要讓所有社會族群都能在規劃過中爭取其族群利益,它試圖重新建構公共利益的概念,強調追求公共利益也就是要喚起各社會族群的自我意識、讓各族群之間有公平競爭的機會,從而建立社會共同利益(吳綱立,1998: 79)
事隔近四十年,這些另類的觀點在今天雖未成為美國規劃學界的主流,但它們至少建立了一個論述的戰場,挑戰了主流「理性全盤規劃」的實踐。「辯護式規劃」的論述在後繼者的發展下,產生了諸如「平權式規劃」(equity planning)、「社會學習與溝通行動」(social learning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以及「基進式規劃」(radical planning)等理論模型。在這個發展過程中,規劃強調的主體逐漸由國家移向草根社區,同時也擴大了規劃專業的視野(Sandercock, 1998)。其中對規劃最寬廣的視野莫過於傅利曼(John Friedmann, 1987)所主張的:「公共領域中的規劃乃是一種將知識轉化為行動的過程。」在這樣的定義下,所有的社會動員,包括勞工、女性、原住民、同志、社區以及其他弱勢團體等,只要其動員議題與都市空間或都市結構相關,都可以稱為某種形式的都市規劃,因為它們都將空間社會分析所生產的知識轉化為具體的行動。一百多年前,馬克思(Karl Marx)曾經說過:「哲學家只不過以各種不同的方式解釋這個世界而已,然而更重要的是,改變這個世界!」(Marx, [1845], 1978),社會動員作為規劃行動(planning as social mobilization)正呼應並體現了他的主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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